方案实施对象包括宁夏各县(市、区)、农垦集团从事水稻、玉米种植的各类生产经营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将按照“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付”的原则,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登记造册、组织验收、公示确认后,方可兑付资金。宁夏农牧和财政部门还制定了农作物秸秆项目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对各县区的考核结果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近年来,按照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关于全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支持下,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逐年增加,从2015年不足3000万元,到2019年已达1.398亿元,4年增长4.6倍。今年,实施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1756万元,对全区水稻秸秆机械化灭茬深翻还田和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捡拾打捆、粉碎深翻还田和秸秆收储加工等给予补助;实施银北盐碱地农艺改良项目,投入秸秆培肥改良资金2200万元。实施蔬菜产业项目,对应用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的示范推广项目、饲草料收贮加工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养户,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