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秸秆收储体系建设。支持全省各地秸秆产量大、有利用需求的地方建设标准化收储点(中心),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秸秆收储转运点,新建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收储秸秆量(能力)应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鼓励建立秸秆收储点建设列入村集体财产、企业租用支付费用、收储利润村民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收储点运营管理,确保秸秆收储点建设“依法建设、持续利用、一次建成、长久获益”。
2.秸秆产业化利用。对2021年经市、县认定的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奖补,提高企业利用秸秆的积极性。
3.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发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平台作用,做好2019、2020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的孵化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