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利用面积奖补。按省规定的综合利用面积给予补助,标准为:小麦、玉米、油菜20元/亩,水稻10元/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打捆离田及秸秆收储中心建设等。
(二)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2020年县财政按每亩7元标准,补助乡镇(含国有农场、农科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乡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的工作支出以及经纪人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等环节的补助。
(三)运销环节奖补。秸秆奖补种类包括:小麦、油菜、水稻、玉米、花生秸秆,其他秸秆暂不列入。
1.奖补基数。每个经纪人标准化收储中心或简易收储点完成500吨及以上销售任务的,县财政给予奖补,低于500吨的不予奖补。
2.奖补标准。经纪人销往县内大型企业(发改委备案表载明的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县财政给予70元/吨补助;经纪人销往县内其他企业的,县财政给予50元/吨补助。
产业化利用企业奖补
1.奖补对象。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年利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不含秸秆收储经纪人)。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2.奖补条件。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基料化、原料化等。
3.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
4.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省财政补70%、市县财政补30%。
5.奖补程序。企业备齐材料向所在地乡镇申请,乡镇验收确认,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程序拨付资金。
综合利用量确认方法
(一)经纪人收储量确认。经纪人收储秸秆的数量必须是实际收储的购销县内秸秆量,不得用外县秸秆充数,否则,查实后取消全部补贴。确认经纪人收储秸秆量,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经纪人秸秆所在地乡镇政府签字盖章确认的收购清册或打捆离田协议;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销售传递单(传递单上需加盖乡镇公章、收购企业确认章和开单人签字、每张传递单需附一张装完车的有牌照的全景图片);三是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出具的每车过磅单;四是企业付给经纪人的付款凭证等。上述确认依据经乡镇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数量确认为经纪人的收储量。
(二)秸秆加工企业利用量确认。秸秆利用企业每年3月20日前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当年秸秆收购利用协议,每月初如实向所在乡镇上报上月实际秸秆利用量,乡镇汇总后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秸秆利用企业每年12月底之前填报企业全年秸秆收购利用情况奖补申请表,并报送至所在乡镇,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秸秆利用量进行验收,同时组织审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数量确认为企业利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