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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4  浏览次数:653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9月2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9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对这一文件进行解读。据介绍,将加强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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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介绍如何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监督管理时,吴宏耀提出,《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

两种计提方式,保证政策不缩水

《意见》提出两种计提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

对此,韩俊表示,这项改革的总目标,是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如何来实现这个目标,起草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土地出让收益一定比例计提。另一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操作,各有利弊。

他解释,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实际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规模。但是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现实中一些地方很容易通过做大成本性支出,来缩减土地出让收益,这样一来的话就会导致政策效果大大缩水。土地出让收入是直接缴入地方国库的,收入数目是有据可查的,便于操作和监督,但是它不能够完全反映地方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

他说,为了照顾各地实际,避免“一刀切”,文件提出了两种方案供地方来选择。按收益计提还又加了一个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条件,主要考虑是防止有的地方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这样一来会虚增土地出让成本,会缩减土地出让收益。文件里明确提出,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如果不作这样的规定,在有些地方政策就会缩水。”他说,两种方式,地方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来定。各省(区、市)对辖区内的市、县可以设定一个差异化计提的标准,最终以省(区、市)作为一个核算单位,全省无论按哪种方式计提,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求。

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

吴宏耀介绍,为了防止一些地方“做大”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做小”土地出让收益,搞“数字计提”,《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要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这样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让收益,还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这个比例来把关,这就为资金计提规模划出了底线。同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两个严禁,一个严格。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情况。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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