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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施方案》所述,内蒙古2020年将在秸秆资源量较大的6个盟市,筛选12个重点旗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以自治区玉米主产旗县(区)为主,兼顾水稻主产区,要求秸秆资源丰富,转化利用思路清晰,主要利用途径通畅,参与转化利用新型经营主体发育良好,综合利用技术相对成熟。
《实施方案》提出,项目旗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现象。同时应积极探索形成涵盖地方政策支持、工作措施、技术措施于一体的,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模式1~2套,培养社会化服务组织2~3个。
在人们极为关注的资金分配方面,《实施方案》指出,内蒙古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合计11432万元,作为约束性任务在6个盟市12个旗县实施。
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表
同时,《实施方面》明确要求,各盟市要尽快研究确定项目重点旗县,项目旗县秸秆可收集资源量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秸秆粉碎、收集、打捆、运输、加工固化、利用以及生物质节能炉具等机具的购置补贴,秸秆还田作业的少量补贴和秸秆储存设施建设补贴等,已列入农机补贴的机械设备不再进行补贴。不得用于购置大型动力机械如大马力拖拉机,单一建设主体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新的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的补贴形式或机制。农牧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补贴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与财政部门联合开展项目督查,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要与项目建设进度协调一致,项目建设期截止,建设质量达标,中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拨付到位。对资金用途不符合要求、拨付不到位的旗县,将减少或暂停安排同类项目。要做细、做实资金台账,项目实施结束,各旗县将项目审计报告由盟市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