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起,江西省建立秸秆禁烧奖罚机制,奖罚资金每年总计9200万元,由省、设区市奖补资金和县(市、区)备罚金组成,具体构成包括:省级奖补资金每年2000万元,由省财政出资;设区市奖补资金每年2200万元,由11个设区市财政各出资200万元;县(市、区)备罚金每年5000万元,由100个县(市、区)财政各出资50万元。对未发现火点(黑斑)的县(市、区),不扣减备罚金,并按一定标准予以奖补;对发现火点的县(市、区),按5万元/个的标准扣减其备罚金,对发现焚烧黑斑的县(市、区)按5万元/亩的标准扣减其备罚金,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直至各县(市、区)的备罚金扣完为止。所扣减有关县(市、区)的备罚金专项用于奖补未发现火点(黑斑)的县(市、区)。
秸秆禁烧工作中,严禁对发现的火点数(黑斑面积)少报、漏报、隐瞒不报,严禁不据实核算黑斑面积、擅自更改面积大小,严禁在责任归属举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对责任归属核准过程中损毁、篡改证据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查实,将一次性扣罚相关县(市、区)全部备罚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江西省环保厅将对辖区内火点数超过3个的县(市、区),以及辖区内被约谈县(市、区)超过50%的设区市政府进行通报,并视情况约谈其负责人。对因露天禁烧工作不力,导致空气质量严重恶化,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将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