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资金筹集。省级财政依据统计部门上报的上一年度数据安排,标准为小麦、玉米、油菜20元/亩,水稻1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区财政至少按省补1:1配套。
第四条 资金的分配。奖补资金由各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专业服务队、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验收合格,并公示一周后无异议,填写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1),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报送区禁烧办。区禁烧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禁烧巡查、各级有关部门检查、卫星遥感和考核结果,将项目牵头单位拟定的各类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
1、秸秆机械化还田奖补资金申报:
一是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秸秆机械化还田达到50亩以上的符合认定标准的示范片和种粮大户,按40元/亩予以补助。(填写附件2)
二是农机购置补贴,在落实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大专业机具的叠加补贴力度,具体根据徽环〔2017〕17号实施办法执行。(填写附件4)
2、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建设,一是实施1处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配套推广生物质户用气化炉100台。共补助资金35万元;二是积极推进户用沼气池改造。大力推行户用沼气池以秸秆为原料大换料改造,构建秸秆-沼气-沼肥还田等农业循环利用模式。每口户用沼气池改造补助300元。
3、继续支持秸秆再利用,对收购本区农作物秸秆,实行饲料化利用、基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年利用量达50吨以上的,按实际秸秆收购量(干物质量)200元/吨给予资金补助。(填写附件3)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省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和作业,秸秆发电财政奖补。
(二)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三)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四)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
(五)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
区级配套奖补资金,根据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
第六条 资金的监管。加强奖补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做到省补资金与区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如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农机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工作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秸秆综合利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过程管理,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