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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梅河口市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9  浏览次数:527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广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推进耕地质量耕作生态耕作效益“绿色增长”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8〕2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要求
(一)耕作要求。对采取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或高留根茬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方式给予作业补贴,要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出苗后地表秸秆平均覆盖率不低于30%;
2. 采用高留根茬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出苗后田间留置的留茬平均高度不低于40厘米(含免耕播种机作业正常刮倒);
3. 田间不得有秸秆焚烧和燎叶;
4. 春季播种前不得有土壤耕作(农机深松除外)。
(二)实施主体。主要依托全市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承担,鼓励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实施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
(三)作业地块。示范区的作业地块,要相对集中连片,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允许其中有“插花”或“断带”。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标准。对达到检查验收质量标准的项目实施面积,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核发资金。其中:补贴对象的作业补贴为每亩29元;农机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建档立案等合计补助为每亩1元。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二)补贴范围。检查验收合格的作业面积。
(三)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作业者或接受作业服务的耕地承包经营者,具体补贴对象根据实际确定。
(四)补贴方式。补贴采取“先干后补”的方式进行。即按照补贴作业内容、质量标准,对技术实施地块先进行检查验收,确定拟补贴的作业面积。在作业对象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补贴面积、补贴对象的结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检查验收
(一)质量标准。
1. 实施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免耕播种出苗后地表秸秆平均覆盖率不低于30%;实施高留根茬秸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作业的,免耕播种出苗后田间留置根茬平均高度不低于40厘米(含免耕播种机作业正常刮倒的秸秆)。
2. 田间不得有秸秆焚烧、燎叶和春季播种前土壤耕作痕迹(农机深松除外)。
(二)验收时间。
出苗后到8月10日前。
(三)补贴面积。
按照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为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测算依据。
(四)验收方法。
1. 实地查验。主要查验四项内容:(1)查验田间秸秆覆盖(根茬)留存情况;(2)查验耕地是否进行过耕翻耙和灭茬旋耕等动土作业;(3)是否实行免耕播种作业;(4)是否有焚烧痕迹。
2. 实地测定。根据不同作业形式,测定秸秆覆盖率或留茬高度。
3. 抽检数量。检查验收实行乡镇(街)全面检查,市级按规定比率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对示范区的作业地块全部检查。对滚动推进区和带动发展区的作业地块,抽检范围覆盖所有实施乡镇(街)以及不少于50%的村屯,任务面积≤3万亩,抽检面积比率100%;任务面积3-9万亩,抽检面积比率30%以上;任务面积≥9万亩,抽检面积比率20%以上。
四、实施程序
(一)组织调查申报。从2018年起,以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两年为一个周期落实补贴作业面积。在每个周期末年(即:2020年、2022年、2024年)的9月30日前,农机主管部门向省农委提出下一个周期的作业补贴面积申请。对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作业补贴面积的,要在每年8月30日前,提出调整申请。
(二)落实作业任务。在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省下达的作业指导指标,组织落实本年度补贴作业任务和签订相关协议。
(三)开展免耕作业。每年4月,组织开展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免耕播种作业。
(四)组织检查验收。每年5月中旬至6月10日前各乡镇(街)组织完成作业补贴的实地初检、复检工作,6月11日至7月31日前,市农机总站和财政局按照乡镇(街)上报的作业补贴面积进行总量控制,组织完成作业补贴的抽检核实、公示、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检查验收人员和单位(组织)对检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完成补贴结算。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程序,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和补贴款兑付。补贴资金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1. 乡镇(街)农机、财政部门填写《吉林省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面积验收核准单》,乡镇(街)政府审核,并分别上报市农机总站和财政局。
2. 市农机总站、财政局填写《吉林省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资金汇总表》,并联合行文向省农委和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3. 省农委对上报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进行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省农委核实的资金数对预拨资金进行调整并拨付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贴款兑付给补贴对象。
(六)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0月30日前,市农机总站、财政局将补贴作业和补给资金发放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梅河口市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总站。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补贴作业任务承担乡镇(街)是实施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发展保护性耕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业农村改革重点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并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制度,切实保证规范化开展工作。市农机总站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乡镇(街)开展工作的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管理。
(二)加强示范指导和技术培训。通过现场会、演示会、培训班、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示范引导和技术指导,将免耕播种、药剂除草、深松、秸秆覆盖等四项核心技术集成配套并有序贯通。结合科技之冬和科技之春的科技培训活动,协调相关机具生产企业、农业(植保)部门,开展机具使用培训、农艺知识培训,特别是药剂除草环节培训与指导工作。
(三)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农机化信息网等媒介大力宣传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扶持政策,公开补贴程序、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质量要求等。要将受益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严禁公布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当地进行公示,让补贴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建立检查验收和公示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对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加强督导巡查,强化工作与技术执行到位情况的监管。要严格执行补贴技术质量标准和资金监管制度,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和虚报补贴面积、降低标准、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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