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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31  浏览次数:440
  一、政策背景

  今年省里将秸秆机械还田与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管理,切块包干到县区,实行定额直补。为继续推动作业补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财政、省农委、省农机局、省环保厅四家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附件一并下发)指导文件。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也下发了《关于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通知》(宿政传发〔2015〕71号)贯彻落实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省级作业补助覆盖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县、区,包括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实行计划管理。

  (二)、补助对象

  按当地制定的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实际种植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整村推进还田作业、作业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附作业清册),如向农户收取的费用应扣除补助金额。具体补助对象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三)、补助标准

  省级补助资金按苏北25元/亩作业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省、市级作业补助只对按当地制定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行全量还田的计划作业面积进行补助。对秸秆离田的,一律不得安排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鼓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加大补助。

  (四)、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44号)文件要求。2015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用于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和其他综合利用项目补助。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秸秆禁烧工作经费等以及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各地要确保专款专用。

  (五)、操作程序

  参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1号)文件精神,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程序。

  (六)、第三方核查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文件精神,县区政府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进行核查,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对象、比例、内容、标准、形式以及公示等主要内容,提高第三方核查的独立性,提升监管的公信力。

  (七)、工作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县级政府是推进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今年市政府办文件进一步明确县区、乡镇政府的职责,即: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管工作,对还田作业面积和质量核实的真实性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还田实施方案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组织第三方核查、补助对象及资金公示、落实省、市确定的补贴政策和奖补资金筹集兑付等工作。

  (八)、补助执行时间

  按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夏季5月10日至8月31日和秋季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补助结算时间要求,各地制定明确补助结算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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