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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880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当前,应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价格、财政补贴、税收和金融优惠等政策,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鼓励与引导企业、农户、秸秆收购经纪人的参与,投资建设一批秸秆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必要的秸秆储存基地,发展秸秆收集、运输等合作组织,为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提供保障。

          
      我国秸秆资源丰富,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调动广大农民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变废为宝。这方面,可以借鉴吉林市的经验,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是吉林市开展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的四大工程之一,秸秆加工企业向农民购进稻壳、稻秆、玉米秸秆等,其购买成本比煤炭低,制成生物质燃料后的热量与煤炭基本一致,燃烧后剩下的炉灰是上好钾肥,每吨可卖
500元。农民通过出售秸秆给公司,每亩地至少增收150元,既能保护生态环境,又能促进农民增收。

为此建议,学习借鉴吉林市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主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价格、财政补贴、税收和金融优惠等政策,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鼓励与引导企业、农户、秸秆收购经纪人的参与,投资建设一批秸秆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必要的秸秆储存基地,发展秸秆收集、运输等合作组织,为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提供保障。

加强理论研究,为促进秸秆能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支撑,各地虽然出台了一些促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的政策,但是在支持力度、支持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秸秆能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按照外部性理论,秸秆能源化利用具有双重效应:一是避免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减少了秸秆焚烧产生的外部负面成本;二是秸秆能源化利用成果属于新型清洁能源,是对传统能源的优质替代能源。按照外部性理论,秸秆能源化利用产业应该享受双重政策优惠。由于目前对秸秆能源化利用具有双重效应认识不清,对秸秆能源化利用的补贴不足,也导致对秸秆能源化利用投资不足,影响到秸秆能源化产业的发展。例如,财政部颁布的《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显然,财政部只考虑到秸秆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而没有考虑到避免秸秆焚烧所减少的负外部性。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补助条件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显然门槛过高,阻碍了民间资本对秸秆能源化产业的投资。

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秸秆能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

具体包括:投资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秸秆能源化利用专项资金,根据秸秆能源化利用企业生产规模进行投资补助,使全省的产量突破100万吨。对供气农户达300户以上的秸秆气化站,除享受省市补助政策外,市县财政要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投资补贴;建成投入运营后,市县财政每年补助运转经费不低于5万元;对改装切碎装置按照不低于1000/台提供补贴。

价格政策。对秸秆初加工企业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对于工业用电与农业用电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将生物质成型燃料纳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费政策。对运送生物质成型燃料开通绿色通道,对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船免收过路过桥费和航道过闸费。税收政策。用足用活现行的税收政策,例如采用最低档税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采取加速折旧等办法,积极为秸秆能源化利用企业予以税收政策优惠。金融政策。将秸秆能源化利用产业纳入农业发展银行支持范围,对企业在收购农业秸秆时发放农产品收购贷款。

还有土地政策。要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对稻秆粉碎固化成型等预处理设施及收储点建设,秸秆初加工(包括压块成形、打捆等)实体所需用地,视同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用地等,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技术政策。省级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对秸秆打捆机械化技术、秸秆储存技术、秸秆规模化利用技术研究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补贴政策。将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纳入节煤奖励补贴范围,引导政府投资的锅炉积极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用户每使用一吨成型燃料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或补贴,并对秸秆能源化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地方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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