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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公开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0  浏览次数:658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阜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阜宁县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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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阜宁县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

项目编号:FNCG[2018]46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鹏

项目联系电话:1519542895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阜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地址:阜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阜宁县阜城西大街

联系方式:王鹏 1519542895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建佳 15961922020

代理机构地址: 阜宁县帝景南湾5#楼2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阜宁县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

2、项目概况: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是对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质量检查,作业面积测量,本次核查对镇区街道办所申报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田块采用现场核查和电话抽查形式,采购资金为县财政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

3、发包范围与标段划分:阜宁县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共分三个标段,每个投标人须同时参加三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

一标段为阜城街道办、花园街道办、吴滩街道办、沟墩镇、三灶镇、陈良镇上年度夏秋两季还田补贴面积约32万亩,采购预算价约为0.5元/亩;

二标段为罗桥镇、益林镇、古河镇、板湖镇、东沟镇、公兴社区、硕集社区上年度夏秋两季还田补贴面积约30万亩,采购预算价约为0.5元/亩;

三标段为芦蒲镇、陈集镇、新沟镇、金沙湖、羊寨镇、澳洋管委会、现代服务业园区上年度夏秋两季还田补贴面积约28万亩,采购预算价约为0.5元/亩。(决算以每亩报价,按实结算)具体采购内容详见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文件。

4、工期要求: 2018年7月31日前夏季核查结束,2018年12月25日前秋季核查结束。

5、质量标准:符合《2014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农机科〔2014〕6号)的文件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土地测绘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上述要求;2、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3、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4、出席本项目开标会议的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2017年11月至 2018年1月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含分公司)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从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有效的带二维码或验证码的养老保险证明打印件,且满足招标要求的缴费时限无欠费、断缴情形】;注:人社部门网站上查询的有效的带二维码或验证码的养老保险证明可为打印件但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证明材料;6、能派出7名(含)以上本单位职工参与核查,禁止临时招聘人员参与核查,如有违背,一经发现查实,终止合同并取消一切劳务报酬及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标后项目负责人需参加省(市、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核查工作培训会,全程参与所负责片区秸秆核查工作,离开片区需征得农机局项目负责人同意。7、投标人须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独立法人;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招标人谢绝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5月02日 08:30 至 2018年05月0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为:221.231.107.42

招标文件售价:¥305.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子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5月25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5月25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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