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街道)按每1.5万亩种植面积建1个秸秆收储网点的标准,落实相应的人员、场所、设备和管理措施,对秸秆收储网点建设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不高于总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收储的秸秆交售给秸秆利用企业开展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方式的利用,坚决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购置或者改造秸秆利用相关设备的给予设备投入金额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农作物秸秆收储网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收储利用农作物秸秆按吨数进行相应的补助。2017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继续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