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于秸秆焚烧问题,应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思路对此作出规定。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出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二是规定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