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黑龙江省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吸引社会资本和农民积极参与,建立农用为主、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模式,在保持政策总体连续性的同时,对部分扶持政策进行调整。同时,鼓励市、县政府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秸秆全量还田作业补贴。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下同)开展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的,省级补贴每亩32元;开展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的,省级补贴每亩20元。玉米保护性耕作免(少)耕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开展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还田作业的,省级补贴每亩20元;对因洪涝灾害绝产(绝收)的玉米和水稻地块,开展上述秸秆还田作业的,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鼓励引导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喷施腐熟剂,加快秸秆腐解速度。(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的农场实行属地化管理,下同)
2.秸秆部分还田作业补贴。对在玉米或水稻同一地块开展秸秆部分离田作业后,剩余不低于30%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省级按上述全量还田作业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
(二)秸秆离田补贴。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要求,2023年我省在30个县(市、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创建工作。每个重点县可在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300万元,对秸秆加工利用主体、秸秆收储运体系等秸秆离田方面进行支持,具体补贴方向和标准,由县级自主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级备案后实施。
(三)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开展玉米或水稻秸秆离田作业的地块,对该地块的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还田处理的,省级补贴每亩10元。
(四)秸秆重点县专项工作任务补贴。各重点县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秸秆还田监测评价、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等专项工作任务,每个重点县补贴资金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