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实施地区为全国各产粮大县。具体作物品种和保险产品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辖内产粮大县种植实际情况和农产品特点确定。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三)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四、保险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四)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五)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机构应切实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着重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赔款精准到达每一个受灾农户。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