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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政策措施问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8  浏览次数:586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全力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推动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是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是财政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拓展稳经济财政政策宣传解读的广度和深度,便于社会各界了解财政支持稳住经济的具体落实措施,推动相关政策更好惠企利民、落地见效,财政部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2022年以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了《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1.什么是留抵退税?

  答: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比如,按照13%的税率,企业购入3000元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为390元,当期销售收入1000元,销项税额为130元,进项税额比销项税额多了260元,形成了260元留抵税额。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这就是留抵退税。同时,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2.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较此前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8年以前,我国对期末留抵税额主要采取结转下期抵扣的处理方式。2018-2021年四年间,我国持续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2018年,将一次性退还集成电路、飞机制造等个别行业留抵税额,扩展到部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电网企业;2019年,允许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退还60%的增量留抵税额,正式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允许部分先进制造业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2021年,允许所有先进制造业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完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今年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的政策安排,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存量、增量留抵税额,均按100%全额退还。将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额提前返还企业,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以“真金白银”助企纾困发展。

  3.什么是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答:今年,我国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从增量和存量两方面入手,政策力度空前。增量留抵退税方面,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存量留抵退税方面,一次性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是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是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答: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以及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以及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5.纳税人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今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要在6月底前将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部退还。考虑到小微企业户数多、涉及面广,为保证退税“及时雨”尽早纾困小微企业“春耕夏耘”,便于小微企业申请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6.2022年留抵退税政策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标准如何界定?

  答: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换算成年度销售额计算。其中,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7.判定制造业等行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8.纳税人享受过即征即退等退税政策,还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吗?

  答: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2022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多个公告,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这些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情况是怎样的

  答: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上述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0.通过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企业获得了宝贵的“真金白银”,这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通过留抵退税,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特别是,制造业、新办企业、科创企业等一些行业企业,受前期投入大、成立初期收入少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多的期末留抵税额,将这些留抵税额及时退还给企业,可以明显减轻企业前期资金压力。相对于减税和增加政府投资,留抵退税政策效果更直接、更及时,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同时,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应征尽征、应退尽退”链条机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税负,企业并不承担增值税负担,这是增值税中性特征的典型表现。及时退还企业留抵税额,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凸显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点,更符合现代增值税税制要求。

  11.为稳定宏观经济,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重点支持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的关键性举措。今年已经出台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重点加大了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行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分阶段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2.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速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哪些最新进展?

  答:2022年4月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财政部会同各部门不断加快退税进度,强化退税资金保障,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享受退税政策红利,政策执行效果显著。一是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大幅提前中型和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2022年三季度提前至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将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2022年四季度提前至6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确保政策效应在上半年集中释放。二是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的决策安排,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再增加退税1400多亿元,全年退减税总量2.64万亿元。

  13.为支持地方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其他新增减税降费政策,中央财政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安排专项资金。为支持地方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新增减税降费政策,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预算1.2万亿元,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6200亿元、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3000亿元、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2800亿元。其中,列入今年预算8000亿元,列入2023年预算4000亿元。

  二是建立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机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定期会商,根据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其他新增减税降费政策等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出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防范企业“骗退税”、地方政府“骗补贴”等,还指导地方比照中央的做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压实省级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制定留抵退税方案,并研究制定保障基层财力方案等,有关方案必须具体细化到县区。

  14.中央财政安排的1.2万亿元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下达情况如何?

  答:3月21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的方案下达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4000亿元,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约3000亿元、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约1000亿元,以保障地方上半年小微企业退税需求。

  4月14日,考虑到实际退税进度快于预期,地方收支压力较大,财政部下达第二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预算4000亿元,包括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约1200亿元和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约2800亿元,支持地方提高退税效率,推动政策早落地、企业早受益。

  5月25日,考虑到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由三季度退还提前至5-6月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由四季度退还提前至6月退还,地方退税压力集中释放,需要中央下达资金予以支持。财政部按预算安排,提前下达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列入2023年预算4000亿元,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约3200亿元、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约800亿元(其中用于原政策留抵退税的资金约600亿元)。

  截至2022年5月25日,列入2022年预算8000亿元已全部下达,列入2023年预算4000亿元已全部提前下达。

  15.为保障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落实到位,在资金管理上有何要求?

  答:按照不同资金用途和管理需要,财政部对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分别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留抵退税资金实行单独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按退付计划及时向市县调拨库款,保障退税资金需求,确保地方退税操作。二是压实省级政府责任,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科学制定留抵退税方案,并研究制定保障基层财力方案等,有关方案必须具体细化到县区。三是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监控范围,实时反映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电〔2022〕4号)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建立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三部门会商机制,联合印发通知,指导各地按国务院办公厅发电要求,建立健全会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16.在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为督促指导地方加快财政支出进度,财政部印发通知,指导地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扎实推动稳经济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一是指导地方加强预算项目执行管理。要求地方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实施项目周期滚动管理。对已列入预算的项目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紧按照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支付;对尚未启动的项目,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力求尽早见效。要求地方用好已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二是督促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确保各项资金特别是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等重点领域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三是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着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督促地方对部门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无需使用的结余结转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统筹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17.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影响,2022年安排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3.65万亿元,在分配专项债券额度时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第一,充分考虑各地区财力和债务风险水平,向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低的省份倾斜,合理确定高风险地区新增限额规模。同时,要求地方要向债务风险较低的市县倾斜,在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等情况合理安排额度,督促高风险地区稳妥降低风险水平。第二,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对成熟和重点项目多的地区予以倾斜,重点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以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要求地方适当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集中度,额度向中央和省级重点项目多的省市级倾斜,坚决不“撒胡椒面”。第三,充分体现“奖罚分明”,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进度慢的地区扣减额度,对管理好、使用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第四,严格落实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专项债券资金不得支持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非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

  18.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在落实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总体保持稳定,同时结合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优化调整。一是继续用于9大领域。2022年专项债券继续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二是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印发文件将新能源、新基建领域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三是继续允许用作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各地区可继续将专项债券用作国务院确定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10个领域重大项目资本金。

  19.在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方面,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影响,2022年安排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3.65万亿元,持续保持较高规模,有力发挥了专项债券在稳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为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一是提早下达额度。财政部靠前安排2022年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工作,2021年12月提前下达地方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46万亿元,提前下达时间较上年提早了3个月左右。2022年3月全国“两会”后又下达剩余部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用于项目建设的3.45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已于3月份全部下达完毕。同时,要求地方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将新增限额对应到符合条件的项目上。1-6月,各地已累计发行新增专项债券33927亿元,此外辽宁运用2021年下达额度发行支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的专项债券135亿元,更好发挥了专项债券在稳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加快发行使用。按照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及时指导地方调整发行计划,确保6月底前基本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截至6月末,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3.41万亿元,2022年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基本发行完毕,充分体现积极财政政策靠前发力的要求。三是按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通报预警工作,从1月起,每月将各地专项债券的发行、拨付、支出进度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并实施预警,明确将分配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与各地实际支出进度挂钩。同时,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市县也比照建立通报预警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四是继续做好疫情期间地方债发行代操作工作,指导省级财政部门提前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发行前准备工作,力争做到早发行、早使用,确保不因疫情原因影响地方债发行进度。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20.2022年以来在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及成效?

  答:一是稳步扩大业务规模。稳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覆盖面,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下沉融资担保普惠客户群体,加强风险防控,取得积极进展。上半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596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5%,已完成全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目标任务的60%,较序时进度快9.62个百分点。平均担保费率0.68%、综合融资成本5.77%,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0.17个和0.24个百分点。自2018年9月底开业以来,融担基金累计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超过两万亿元,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近200万户。二是及时印发政策文件。印发《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三是加强指导督促。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沟通2022年度经营计划,明确再担保业务经营目标不低于1万亿元。

  21.在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方面,后续还将采取哪些安排?

  答:一是加大对地方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推动政府性融担体系纵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快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对国家融担基金公司承担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三是推动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指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扩面、增量、控风险,更好发挥为小微、“三农”融资增信作用。

  22.在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方面,对地方财政部门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要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融担业务发展需要、代偿风险容忍度等实际情况,加大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方面的倾斜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宏观政策工具作用。二是要推进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可以通过省级向下参股和市县向上参股等方式,整合资本实力,增强股权纽带关系,拓宽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要注重发挥省级龙头机构作用,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对接,通过逐级分险、逐级增信和业务联动,提升整个体系综合实力。三是要用好绩效评价指挥棒。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落实落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支持、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更好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业务拓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是要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尽职开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所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按规定免于责任追究,减轻业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五是要强化风险防控。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健全风险分担与风险隔离机制,确保商业可持续。在风险分担上,要坚持合理分担,压实各方责任;在风险隔离上,要坚持有限责任,建立熔断机制,防范风险转移。

  23.为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在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下达30亿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资金切块下达各省,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支持。二是为确保奖补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相关行业,中央财政要求各地继续引导扩大首贷、单户1000万元以下贷款、中长期贷款担保以及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加大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特殊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2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是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举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完善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等措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占采购总规模的75%左右。按照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财政部出台文件,明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是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通过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积极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是调整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原来的6%-10%提高至10%-20%。也就是说,在采购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的报价先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增加小微企业的中标机会,中标后仍按小微企业实际报价签订合同。同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也由2%-3%提高至4%-6%。三是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要求,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获得的工程合同份额,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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