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知》中,财政部规定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第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第二,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第三,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
同时,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将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此外,《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及时纠正审计以及各类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涉嫌骗补及违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应暂停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待有关部门核实定性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