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对购买秸秆还田专用机械,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累加补贴到50%;对购买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联合收割机械,市级财政累加补贴到30%。同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力度,对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年消耗区域内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由县级财政给予20元/吨综合利用补贴;对种植大户(30亩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械粉碎全量还田作业,由县(区)级财政给予20元/亩农机作业补贴;对经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年收储能力在2000吨以上(含)且投入使用的综合利用收储中心(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