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玉米、高粱、花生、大豆)秸秆,其它类秸秆暂不列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利用系指将上述农作物秸秆,通过机械打捆离田、粉(切)碎还田等方式加以利用。鼓励通过机械打捆离田的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条 奖补内容、标准及程序
(一)奖补内容:对秸秆利用作业给予补助;对收储中心钢结构仓储大棚建设给予支持;对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给予奖补;对认定的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给予项目奖补。
(二)奖补标准:
1.秸秆利用作业补助标准:根据各乡镇实际耕地面积,按照30元/亩•年的标准(午季20元/亩、秋季10元/亩),安排奖补资金到乡镇,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机械打捆离田作业、粉碎还田作业、应急清运和收储站点场地等补助。
2.钢结构仓储大棚建设补助标准:鼓励经纪人和秸秆利用企业在乡村规划选址建设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对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以上的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县各承担10%。
3.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标准:对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县各承担10%。
4.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对认定的省级安徽怀远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奖励资金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1:1承担,奖励资金用于示范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奖补内容不得与其他财政奖补资金重复。
(三)奖补程序:
1.秸秆利用作业补助由乡镇组织实施。遵循谁实施、谁监管和谁作业、谁享受的原则,实施程序为:乡镇、村(居)与经纪人签订三方作业合同、乡镇监督开展作业、镇村认定达标作业面积、村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并根据上级督查巡查结果兑付补助资金,乡镇分别于2021年7月底和2021年12月底前将当季作业补助执行情况报县禁烧办备案。
2.标准化收储中心钢结构仓储大棚实行先建后补,具体程序参照《怀远县补助类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规范》(怀农字〔2019〕164号)执行。
3.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另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奖补程序。
4.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奖补,由怀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材料和资金用途,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经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怀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安徽省2021年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和产业化利用等奖补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怀远县2021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考核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根据《怀远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怀办发〔2017〕42号)和《怀远县2021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居),乡镇干部、乡镇包保村(居)干部、县直单位包保村(居)干部。
第三条 以卫星监测公布的火点数和各级督查通报的火点数、过火痕迹、弃置秸秆为问责依据。
第四条 坚持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措施。
(一)严处第一把火。被卫星监测公布或被上级督查通报全县第一个火点的,该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向全县公开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村(居)干部、县直单位包保干部相应处理。各乡镇也要确定对各自辖区内的第一把火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从严从重问责。被通报为全市第一把火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被卫星监测公布或上级督查通报1个火点的,对该乡镇通报批评,并从年度目标考核中扣0.5分,扣除该乡镇秸秆禁烧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凡被卫星监测公布或上级督查通报2个(含2个)以上火点的,除通报批评外,从年度目标考核中扣1分,扣除该乡镇秸秆禁烧工作经费30万元。
(四)凡被县级督查组发现并通报秸秆焚烧火点、过火痕迹、弃置秸秆的,每处从问题所在乡镇工作经费中扣除2000元。
(五)对因禁烧工作不力,造成全县被市以上书面通报批评的或造成全县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区域限批的,对相关责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对因焚烧秸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对因焚烧秸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因焚烧秸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六条 对村(居)干部的处理按照《怀远县2021年村(居)干部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