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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秸秆行业协会章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4  浏览次数:308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秸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Straw Association缩写:C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秸秆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国秸秆综合利用;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与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SOHU现代城3--506。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秸秆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
    (三)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全国秸秆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实施秸秆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宣传、推广和普及秸秆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秸秆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八)指导行业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九)促进秸秆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在秸秆行业贡献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打击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提高我国秸秆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秸秆收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秸秆利用率;
    (十二)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秸秆原料、秸秆综合加工机械设备;向社会推荐优质、安全的秸秆产成品;
    (十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博览会、展览会 、交易会、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从业者素质;
    (十五)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秸秆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秸秆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及其管理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议事机构,重大事项须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原则主席与会长由一人兼任,副主席与副会长也可以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畜牧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超过两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业需要设立分会,本协会与各分会实行会员、人事、财务、信息统一管理。具体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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