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补助标准及分配
1.加大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网点的收储运能力。中央补助资金30万元,扶助促进农作物秸秆年收储运能力达到6000吨/年以上。
2.增强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利用能力。中央补助资金70万元扶助促进县域农作物秸秆规模化综合利用能力,达到14000吨/年以上,其中40万元扶助促进能源化利用达8000吨/年,30万元扶助促进肥料化利用达6000吨/年。
资金拨付方式
中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实体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项目实施资料详实,方可开始按项目进度拨付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初审后拨付80%项目资金;剩余资金凭决算审计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应补助标准,拨付最终20%的中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