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榆树市落实2020年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奖补的实施方案
为了减少因台风影响造成的损失,加快推进我市秸秆饲料化利用工作,促进草食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台风造成的农业灾害实施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奖补的方案》的通知(长牧联字【202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秸秆饲料化利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榆树市2020年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奖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标准化养殖场、牧业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开展秸秆饲料加工制作和购置秸秆饲料微生物发酵菌剂,充分调动他们加工利用农作物秸秆饲料的积极性,降低饲养成本,提升牧业经济效益,增加收入。
二、补助内容
(一)补助范围
1、2020年8月1日-2020年12月30日期间,秸秆饲料制作数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养殖场、户(合作社);
2、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0日期间,购买生物菌剂用于制作秸秆生物饲料的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1、2020年8月1日-2020年12月30日期间,秸秆饲料化制作数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补助25元(享受国家、省里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2、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0日期间,使用生物制剂制作秸秆生化饲料的,补助生物制剂购置费的50%,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先由各乡镇街畜牧站,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初审把关,并向市畜牧业管理局饲料科提出申报,经材料审核、现场实地踏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我市畜牧业管理局饲料科组织填写《2020年长春市应对台风灾害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奖补申报书》,报榆树市财政局,并报长春市牧业管理局备案。
秸秆饲料加工利用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场(户)要提供秸秆饲料制作完成后的照片及购置菌剂票据复印件等凭证。特别是参与申报的秸秆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有秸秆饲料生产加工、销售的记录,销售的秸秆饲料要出具增值税发货票,并在发货票上注明购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及运输车辆等信息,同时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以备审计部门查验。
2、项目审核。我市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逐一现场审核,实际核查有关数据和各类资料,数据和各类资料要相互印证,地下窖贮秸秆饲料需在封窖前审核,项目审核结束后,将申报材料登记造表,装订成册(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要求上报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我市畜牧业管理局要组成验收组,进行实地踏查、测量和验收,购置菌剂的以实物照片和购买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格为准。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我市畜牧业管理局自行组织验收,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要把项目概况在所在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形成验收报告(附申报书、申报汇总表、影像资料及票据复印件等凭证)。
4、项目上报。要在2021年1月31前将项目验收报告(附申报书、申报汇总表、影像资料及票据复印件等凭证)以文件形式报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对所有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验收报告报长春市财政局。
5、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长春市财政局依据验收报告和结果,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向我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我市财政局把该项目资金拨付给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由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畜牧站(科)要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场(户)申报项目,同时加强摸底排查工作,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应补尽补。
2、我市畜牧业管理局要认真审查申报的项目,尤其要加强秸秆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销售数量、销售去向严格查验,项目相关数据要真实、准确。
3、我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4、市畜牧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要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和指导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各项问题,防止弄虚作假、以陈代新、转手再报等骗补行为,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