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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8  浏览次数:757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哈尔滨市财政下达秸秆综合利用自己630万元,采取政府补贴、市场化运作与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其中,新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入资金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秸秆还田作业、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新建原料化加工企业等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方式,生物质炉具改造项目主要采取“政府补贴+农民自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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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补贴标准如下: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深松翻埋还田每亩补贴40元,其中省补贴20元、市补贴10元、区县(市)补贴10元。

  (二)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补贴。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秸秆处理专用机具实行敞口定额补贴。在省定额补贴基础上,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利用自有财力,对秸秆还田离田专用机具(不含动力部分)增加购机补贴。在省定额补贴基础上,市对免耕播种机、玉米穗茎兼收机(秸秆切碎长度不超过3厘米)、水稻自走式打捆机实行1:1累加补贴。同时,市单独对水稻全喂入收获机加装秸秆切碎抛洒装置,按照每台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对推广玉米比空集条栽培、宽窄行免耕覆盖还田和水稻使用腐熟剂秸秆全量还田的,由市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土地休耕项目补贴。对休耕地块,由市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补贴。按年产0.25万吨需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需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需投资590万元计算,分别按照投资额度的70%、50%和30%补贴。其中,年产0.25万吨的,省补贴35%、市补贴17.5%、区县(市)补贴17.5%;年产1万吨的,省补贴25%、市补贴12.5%、区县(市)补贴12.5%;年产2万吨的,省补贴15%、市补贴7.5%、区县(市)补贴7.5%。

  (六)生物质炉具补贴。对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每台2100元标准计算,由财政补贴70%,其中省补贴35%、市补贴17.5%、区县(市)补贴17.5%。

  (七)烘干塔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试点补贴。对从事粮食烘干生产的个人和生产经营组织更新改造烘干塔(燃煤锅炉改为燃用生物质燃料)试验示范项目,市按照每蒸吨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集中供热锅炉改造项目试点补贴。对香坊区、尚志市开展集中供热锅炉改造试验示范项目的2家企业,市按照每蒸吨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九)秸秆原料化项目补贴。按照年处理秸秆能力,对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项目建设达产后,每新增1吨秸秆处理能力补贴100元,其中省补贴50元、市补贴25元、区县(市)补贴25元。同时,对实施秋季秸秆离田整地的,由市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无人机购置补贴。2018年秋,每个涉农乡(镇、街)分别配备1台无人机,用于秸秆禁烧监管。由省按每台5万元标准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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