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2020年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其中市农业农村部门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秸秆收购和购置粉碎加工设备方面的补助:一是补助秸秆收购环节,按企业收购当地农作物秸秆的收购量进行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 50元/吨, 县区财政补贴 10-20元/吨。二是补贴购置秸秆粉(切)碎机、打包机等用于秸秆粉碎、储存、包装的机械设备等,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所购买设备价格总额的40%,单个企业或组织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此项补助与其他财政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市生态环保部门安排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秸秆能源化、原料化的后半段工序的扶持(补贴方案另行下发)。另外,市财政安排2万元经费给每个县区用于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
补助对象及条件
1.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粉碎和包装的企业或组织;
2.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市场管理部门注册,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且秸秆收贮地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收储、加工的原料为南宁市辖区内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作物秸秆;
3.企业或组织生产经营档案齐全,收储、加工量可核算、核查;
4.企业或组织年收贮加工秸秆的重量(鲜重)在1万吨以上。
补助企业或组织要求
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只补助秸秆收购在本市辖区内的终端企业或组织,禁止重复收购和重复领取补助;企业或组织要如实申报,并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如实核查企业或组织收储、加工量和购置机械设备总价。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虚报,重报重补,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程序
1.企业或组织申请。收储、粉碎加工补助资金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经市县区两级审核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2020年南宁市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收购加工、购置设备环节补贴)补助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购置机械设备的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区部门提交《2020年南宁市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收购加工、购置设备环节补贴)补助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2.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3. 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复审。收到县区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