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秸秆发电企业利用我省农作物秸秆发电实行财政奖补,对在自然含水率以内的秸秆按照实际利用量实行分类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秸秆50元/吨左右、小麦秸秆40元/吨左右、其它农作物秸秆(油菜、玉米、豆类等)30元/吨左右。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可根据市场及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秸秆发电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兑现财政奖补资金。
三、秸秆发电财政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从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秸秆禁烧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鼓励各地整合其它相关资金加大投入。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与秸秆发电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并对秸秆发电企业年度秸秆收购量、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充分体现“奖补和利用挂钩,谁利用、奖补谁,利用越多、奖补越多”的政策导向。
五、秸秆发电财政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直接补给秸秆发电企业,由企业统筹用于秸秆收购、弥补发电成本等方面开支。秸秆发电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作物秸秆在电厂燃料中的比重。
六、为缓解秸秆发电企业收购秸秆的资金压力,各县(市、区)可根据协议规定的秸秆利用量及补贴标准,按一定比例预拨补贴资金,再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定期清算。
七、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秸秆发电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采取公示制等多种形式,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县(市、区)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的意见》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秸秆发电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免除秸秆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和相关费用等。
九、各县(市、区)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