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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7  浏览次数:1017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的意见》(皖政〔2014〕5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作物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秸秆发电企业利用我省农作物秸秆发电实行财政奖补,对在自然含水率以内的秸秆按照实际利用量实行分类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秸秆50元/吨左右、小麦秸秆40元/吨左右、其它农作物秸秆(油菜、玉米、豆类等)30元/吨左右。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可根据市场及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秸秆发电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兑现财政奖补资金。

三、秸秆发电财政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从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秸秆禁烧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鼓励各地整合其它相关资金加大投入。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与秸秆发电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并对秸秆发电企业年度秸秆收购量、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充分体现“奖补和利用挂钩,谁利用、奖补谁,利用越多、奖补越多”的政策导向。

五、秸秆发电财政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直接补给秸秆发电企业,由企业统筹用于秸秆收购、弥补发电成本等方面开支。秸秆发电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作物秸秆在电厂燃料中的比重。

六、为缓解秸秆发电企业收购秸秆的资金压力,各县(市、区)可根据协议规定的秸秆利用量及补贴标准,按一定比例预拨补贴资金,再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定期清算。

七、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秸秆发电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采取公示制等多种形式,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县(市、区)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的意见》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秸秆发电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免除秸秆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和相关费用等。

九、各县(市、区)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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