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20〕332号)精神,结合我市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
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由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中央财政耕地质量提升补贴两部分组成。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0〕115号)下达的资金。
耕地质量提升补贴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质量提升补贴)的通知》(内财农〔2020〕150号)下达的资金。
(一)补贴对象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对林地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2.耕地质量提升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也可以是拥有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的耕地必须是合法的耕地。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业生产贫困户优先补贴。
(二)补贴依据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依据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耕地质量提升用于鼓励推广桔秆全量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还田、深耕深松等环境友好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和项目。
(三)补贴标准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以既往补贴面积类型为依据;补贴标准由各旗县(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鼓励基层、特别是已全面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旗县(区)创新补贴方式方法,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激励性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耕地质量提升补贴通过鼓励和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实施地块优先选择“两区”划定范围内的耕地,鼓励整乡、整村推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集中连片作业。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化肥农药减量幅度明显大于当地平均水平,耕地质量得到有效保护与提升。每个地块根据各自实际选择一种或几种技术措施,原则上每亩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
(1)秸秆还田原则上对秸秆原位还田技术进行补贴,包括秸秆粉碎翻压深混还田技术和秸秆覆盖免耕还田技术。
(2)增施有机肥主要补贴施用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堆沤腐熟的农家肥,原则上不补贴商品有机肥。
(3)种植绿肥对实施种植绿肥还田培肥土壤技术进行补贴。
(4)深耕深松对达到30cm以上的作业进行补贴,不得与农机深松整地项目重复补贴。
二、补贴资金分配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分配
1.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农牧局提出盟市对旗县(区)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按上年定额分配。综合考虑各旗县(区)补贴面积、发放标准、资金发放情况等市级因素进行调整。各旗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牧补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2.耕地质量提升。市农牧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各地区不同区域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项目实施情况特点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将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到旗县区财政局。原则上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不得超过50万元。
(二)补贴发放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采取财政“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鼓励调整更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补贴。
2.耕地质量提升补贴通过对农民物化补贴、作业补贴或者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补贴。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
三、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包括耕地质量提升补贴)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农牧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各地区要结合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细化实施方案
1.各旗县(区)财政、农牧部门要根据市财政局、农牧局印发的《2020年呼和浩特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各旗县(区)具体实施方案需由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批复后实施。
2.旗县(区)制定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中要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依据、补贴面积、标准等;耕地质量提升补贴要明确具体实施地点、规模、依据、措施及补贴标准。
3.建立严格的验收程序和公示制度。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农牧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提升项目验收工作。各旗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牧信息、补贴面积、补贴依据、措施及标准等。要认真核实农户基础信息,确保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补贴资金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对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核实,核准属实的要及时调整。公示期满,相关部门要将公示情况存档备查,同时将公示情况留存的纸质档案及影像资料报市农牧局及财政局备案。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信息需包括每个农户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补贴标准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务必于5月30日前兑现到农民手中,并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2)耕地质量提升补贴由市农牧局组织验收,并将实施地点、规模、依据、补贴面积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耕地质量提升补贴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务必于11月30日前兑付到位。
(三)严格资金管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包括耕地质量提升补贴)是惠农政策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坚决杜绝虚报补贴面积,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和农牧两部门要对补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五)做好信访处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为防止基层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要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耐心细致地做好调处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与纠纷。各旗县区财政、农业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总结宣传
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包括耕地质量提升补贴)发放工作。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旗县(区)财政局、农牧局需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农牧局。市财政局、农牧局要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根据各旗县(区)上报的进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紧紧围绕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积极向各方面社会新闻媒体投稿,着力反映工作新举措和新成就,扩大工作社会效应,塑造部门良好社会形象。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内部监督举报电话等渠道,让社会各界监督政策执行、补贴资金落实,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搭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尤其要做好对广大种粮农户、基层干部宣传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