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辽宁省丹东市发布禁烧秸秆通告,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通告》(丹政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污染环境监督举报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12369;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丹东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6日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