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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处理焚烧秸秆案件中适用法律及证据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6  浏览次数:496
         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公安部门处理焚烧秸秆案件中适用法律及证据要求。

     


     春耕备耕时节,焚烧秸秆案件突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了部分修改,在程序上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从《消防法》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此类行为有三个关键点,即

  1、对发案地场所的要求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2、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主管上的要求,即必须是明知;

  3、吸烟、使用明火,这是对客观上的要求。

  在办案中必须收集证据证明上述三个事实,同时对案件的程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能再使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办理秸秆禁烧案件中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案由: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9]11号)的规定应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

  2、传唤和询问中要注意的问题。此类案件一般有两类来源:

  (1)乡村干部发现后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在受案表案件来源栏中填写扭送,询问违法行为人笔录时要显示:你因何事被扭送到派出所?也要按规定问到:你被扭送到派出所我们已***(通知方式如电话)通知你家属,你签字确认一下并注明“扭送到案的违法嫌疑人于*年*月*日*时*分到派出所”

  (2)对公安民警接到电话报案到现场带回的在受案表案件来源栏中填写报案,在带回现场要对违法行为人说明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询问笔录时要显示口头传唤到案时间、涉嫌事由、传唤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在笔录中引用通知家属法条,注明通知家属的方式及情况。

  3、处罚前告知权利应注意的注意事项。告知权利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

  4、收集具有火灾危险的证据

  (1)在违法行为人询问中和证人的询问中都要问明所烧的秸秆所在的场所环境,是否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

  (2)应绘制现场图并拍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具有火灾危险,现场图要有绘制民警签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5、收集违反禁令的证据。在违法行为人询问中要问明是否知道政府不允许焚烧秸秆,如回答不知道则要对乡村干部询问禁烧工作的宣传布置工作情况,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

  6、收集主观方面的证据。在违法行为人询问中要问明是否知道政府不允许焚烧秸秆,如回答不知道则要对乡村 干部询问禁烧工作的宣传布置工作情况,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

  7、收集有关物证。对违法行为人要及时查明点火工具,如一次性打火机,并在询问笔录中问明,还要问明点火工具是何人所有。如有要制作扣押笔录,并让违法行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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