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扶持原则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五化”利用,以及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程序规范、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竞争立项”的原则。
二、扶持标准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3号),每个申报主体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并且年度服务农用地面积1万亩(收购秸秆1万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民(农机)合作组织给予40元/吨综合利用项目补贴。
三、扶持内容
(一)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农机、农艺措施结合,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秸秆还田的比例和质量。
(二)结合乡村环境整治,积极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
(三)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工业化产业,重点扶持上规模、上水平的秸秆原料化利用重点企业。
(四)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膨化、发酵技术和秸秆饲草养殖技术。
四、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郑州市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重点扶持市级以上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我市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向,对秸秆资源化利用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申请单位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自筹资金已经落实,用地符合政策,无不良记录。
六、申报与验收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报郑州市财政农机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验。初审合格后,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郑州市农机局(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郑州市财政局。市直属的申报单位将项目标准文本直接上报到郑州市农机局(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郑州市财政局。
(三)项目完成后,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向郑州市农机局(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郑州市农机局(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的验收申请,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评审通过的项目名单和项目内容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郑州市农机局(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进行批复。
(六)项目批复后,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按照《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办〔2012〕55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等文件要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奖补资金。
七、其他事项
(一)书面申报材料为A4纸、三号仿宋字体双面打印或复印,一式三份统一装订。2016年度项目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同报送郑州市农机局。申报材料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材料不全或虚假、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各地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初审初验和申报,为郑州市组织评审验收做好准备。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资料:
企业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立项文件(政府、发改委、禁烧办)、企业注册文件、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企业秸秆收购及外卖合同、企业秸秆收购或外卖发票、企业工作台帐、当地禁烧办组织初验报告、请求上级验收报告。
联系人:刘 伟 赵祎斐
电话:0371—67189860
0371—6718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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