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试点县市应符合以下条件: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选择的产业应为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试点县市在推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信息化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参与试点的新型经营主体应拥有规模化种植基地或集约化养殖基地,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试点县市及有关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应与相关数字农业技术单位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县市予以投资补助。每个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总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实施主体自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40%,并提供出资承诺书。试点项目县市应已通过项目整合或财政配套等方式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