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所有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执法监管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公众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12369(环保投诉热线)。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