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通知》(财建〔2015〕15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2014 年度秸秆禁烧奖补政策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奖补政策。各镇要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和县2014 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抓紧明确和细化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奖补资金全部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2014 年度秸秆禁烧奖补资金未分配使用的,须在10 月底前兑现到位,并将秸秆禁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于11 月10 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二、强化秸秆禁烧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各镇要加强对奖补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奖补标准、支付条件、拨付方式、任务量核定、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奖补政策责任。各镇政府对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具体经办单位和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问责。对奖补政策执行中出现违规操作和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