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秸秆网综合报道, 国家发改委强调要积极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但是,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性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不到位,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仍屡屡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为此,国家发改委强调要完善秸秆扶持政策,构建秸秆“五化”利用有效激励机制。
完善落实有利于秸秆利用的经济政策。财政投入方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秸秆有机肥、秸秆还田、秸秆养畜补贴力度,以及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税收优惠方面: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金融信贷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为秸秆收储和加工利用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贯彻执行有利于秸秆利用的土地和用电政策。土地政策: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原则上按临时用地管理,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电价方面: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