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省自2014年省及各市县财政设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来,通过对秸秆还田、综合利用以及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进行奖补,对于促进秸秆禁烧、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扩大支出范围现象,个别地方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无关的其他开支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需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及大别山片区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足额配套,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省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的,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要进一步优化资金的使用结构,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秸秆产业化园区建设,以及乡镇、村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导向作用。
省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审计,对挤占、挪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