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有效促进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根据《南京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农财〔2013〕164号、宁财农〔2013〕979号),就申报2015-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及申报对象
申报2015-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的项目类型包括:农机专业服务组织补助、加工利用主体秸秆规模化利用补助、固化成型设备购置补助、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建设补助、秸秆气化站运行补助。
申报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项目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开展秸秆收储和进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社集体、秸秆收储组织、秸秆加工利用企业等。
二、项目补助期限
补助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1、农机专业服务组织补助。主要目的是提高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或收储作业服务能力。当年新购置联合收割机(配套秸秆切碎和匀抛装置)不少于 2台、7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配套还田机或秸秆打捆机)不少于6台,且年度实际作业面积不低于3000亩的农机合作社、专业作业服务队、家庭农场、村社集体等均可申报。申报主体需提供购机发票复印件、秸秆还田或收储作业合同。
2、加工利用主体规模化利用补助。申报秸秆规模化利用补助的加工利用主体的年度秸秆利用量不低于1000吨。申报主体需提供与农民、秸秆收储组织等约定收购当地秸秆的付款凭据或其他相关凭据(凭据上标有农民、秸秆收储组织等签名、联系方式,便于查证),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参数、原料入库单、产品出库单、销售票据、电力消耗等证明材料。
3、固化成型设备购置补助。主要补助新建秸秆固化成型项目所购置的秸秆压块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秸秆粉碎机等。补助对象为固化成型项目实施主体。
4、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补助。申报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补助项目,要求:占地8亩以上;附近有充足的防火水源,防火标识明显,配备移动水泵(或手抬泵)、灭火器等防火设备;至少配备秸秆打包机1台或打捆机4台套(含动力机械)、抓草机1台、地磅1台;具备50KW以上用电容量;有一定面积的仓储设施和管理用房等。申报主体需要提供用土地证明、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和其它设施、设备的相应支付凭证等材料。
5、秸秆气化站运行补助。申报秸秆气化站运行补助的秸秆气化站要能常年正常运转。申报主体需要提供秸秆产品采购量、主要设备参数、供气量、电力消耗等证明材料。
四、补助标准
对具备条件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市级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个。
对秸秆规模化利用主体,年消耗本市秸秆量1000—2000吨的,市级补助5万元;年消耗本市秸秆量2000—5000吨的,市级补助10万元;年消耗本市秸秆量5000—10000吨的,市级补助20万元;年消耗本市秸秆量10000吨以上的,市级补助30万元。
对秸秆固化成型项目购置设备的,已享受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的,市级在省级以上补贴基础上补足到50%;所购设备未列入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的,在通过相关部门质量安全鉴定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可以补贴的,按购置费(市场价)的50%给予补助。
对建成的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市级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个。
对常年运转秸秆气化站,市级一次性补助2万元/个。
五、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秸秆加工利用企业、秸秆气化站、秸秆收储转运中心等各类经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向区农业局、区财政局申报项目,并提供申报书(申报书提纲见附件1)。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文件《南京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财规〔2016〕3号)精神,各区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具备条件的区可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方式来提高申报质量。
2、上报方式。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3、上报材料。①上报文件一式三份,附《南京市2015-2016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②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4、上报时间。2016年9月15日前报市,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附件:1.南京市2015-2016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书提纲
2.南京市2015-2016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